第四章:元旦前后(2)
此时,恒星食品焚烧熟食的壮观场面,已经在各时政栏目播出,而市长挨打一事,也已经开始全面发酵,从论坛走上电视,此两件事相互关联,有因有果,一时成为了各家电视台的热门话题,大家众说纷纭,但赞誉之声占了绝大多数,恒星食品的负面影响至此已经降至低点。之所以说12月25日是恒星食品事件的一个分水岭,值得纪念,是因为这天恒星食品首次回款一百万,这是恒星食品重启生产后的第一笔回款,相对于恒星食品事发前平均每日近千万的回款数,此笔百万回款实属微不足道,但放在今日,意义却是非比寻常。恒星食品事发后一直只出不进,什么时候有过进账,真照这般下去,恒星食品的家底再厚实,那也会干枯见底,现在终于有活水进来,虽然有如涓涓细流,但细流一多,迟早会汇溪成河。这同时也说明恒星食品这些日子来一系列的举措没有白费,大家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已经有消费者开始重拾对恒星食品的信心,开始购买恒星食品的熟食制品。所谓万事开头难,有了今天的开始,才会有明天的辉煌,杨志远相信,只要恒星食品的管理层,再接再厉,稳打稳扎,恒星食品走出困顿也就为时不远了。
杨志远至此总算可以松一口气,因为从这一天开始,恒星食品最危难的时候过去了。
季兴业的判决也已经有了结果,会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季兴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检察院最初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季兴业提起公诉的,季兴业的律师对此在法庭进行了申辩,认为在恒星食品事件中,作为公司法人,当事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点无需置疑,当事人也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判决,在向受难者赔礼谢罪的同时,也愿意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但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季兴业提起公诉,未免有失公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故意而为的犯罪行为,当事人虽然在在恒星食品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毕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是故意生产有李氏杆菌的产品,也不是故意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是因为当事人自以为是,掉以轻心,管理失职所致。律师认为种种情况表明,当事人所犯之罪,只适宜于玩忽职守罪。季兴业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可以等同看待,律师恳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律师之所以竭尽全力,据理力争,是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玩忽职守罪在量刑上有着很大的差距和区别。在量刑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旦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就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差距显而易见,恒星食品那两个月的销售额,多达5亿,二百万连尾数都不止。
在对季兴业究竟该如何定罪的问题上,法院院长特意到政府来征询过杨志远的意见。杨志远认为,恒星食品的问题,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政府部门在监管上也存在着管理漏洞,该由季兴业承担的责任,季兴业必须得承担,但不该由季兴业承担的也由季兴业承担,这就有失厚道。恒星食品事件,郝兵市长辞职,主管安全的副市长撤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工商局局长等相应官员撤职记过,可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几个,据我所知,就季兴业一人,真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季兴业处以无期徒刑,看似大快人心,实则不然,一个企业的成长极为不易,不能一棒子打死,那么企业家呢,就因为为了平息事端,胡乱一棒子将其打死了?事情好像不能这么干。当初恒星食品事发后,许多人的想法就是将恒星食品破产,企业化整为零,为同行收购,再将季兴业处以无期徒刑,就可以一了百了,政府就可以摘得干干净净。但真能这么干吗,不能,死难者的家属怎么办,患者的后续治疗怎么办,政府的公信力何在?省委高瞻远瞩,对此建议根本就不予考虑,只能像现在这样费尽周折,步履艰难,该赔偿得赔偿,该挨的板砖得挨。作为一级政府,事情已经出了,不应该老想着推诿断后,而是应该续后,为受苦受难者解决后顾之忧。季兴业虽然有罪,但这段时间积极配合,为恒星食品的善后,献计献策,诚心检讨错误,真心醒悟,能将人家就此乱棒打死吗,自然也是不能,得秉公办理,依法办理,不能因为有民怨就罪加一等,从重从快。
杨志远问法院院长:“季兴业自己是什么态度?”
院长说:“态度诚恳,除了恳请信赖恒星食品的顾客原谅,对受难者鞠躬谢罪,自己一言不发,任由律师申辩,感觉怎么判都无所谓。”
杨志远心想季兴业这是干嘛,听之任之?还是意志消沉?不应该。
会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最终采信了律师的申辩,以玩忽职守罪对季兴业予以判决。
一审判决宣布后,季兴业接受事实,没有提出上诉,元旦前,季兴业的判决正式生效,按说,判决生效后,季兴业就不宜于再羁押在看守所里,该转往异地某山区监狱服刑,也许是考虑节省成本,季兴业并没有立即转监,而是在看守所又呆了一周时间,至元旦前,人数得以凑齐,季兴业原以为可以在会通过完元旦,现在看来已是不可能了。真是人算不如天算。
临行的前一天,季兴业坐在炕上正百无聊赖。管教过来通知,有人前来探监,季兴业有些奇怪,此时早就过了探监时间,这个时候谁会来探视?
杨志远至此总算可以松一口气,因为从这一天开始,恒星食品最危难的时候过去了。
季兴业的判决也已经有了结果,会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季兴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检察院最初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季兴业提起公诉的,季兴业的律师对此在法庭进行了申辩,认为在恒星食品事件中,作为公司法人,当事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点无需置疑,当事人也心甘情愿接受法律的判决,在向受难者赔礼谢罪的同时,也愿意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但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季兴业提起公诉,未免有失公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故意而为的犯罪行为,当事人虽然在在恒星食品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毕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是故意生产有李氏杆菌的产品,也不是故意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是因为当事人自以为是,掉以轻心,管理失职所致。律师认为种种情况表明,当事人所犯之罪,只适宜于玩忽职守罪。季兴业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可以等同看待,律师恳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律师之所以竭尽全力,据理力争,是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玩忽职守罪在量刑上有着很大的差距和区别。在量刑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旦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就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差距显而易见,恒星食品那两个月的销售额,多达5亿,二百万连尾数都不止。
在对季兴业究竟该如何定罪的问题上,法院院长特意到政府来征询过杨志远的意见。杨志远认为,恒星食品的问题,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政府部门在监管上也存在着管理漏洞,该由季兴业承担的责任,季兴业必须得承担,但不该由季兴业承担的也由季兴业承担,这就有失厚道。恒星食品事件,郝兵市长辞职,主管安全的副市长撤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工商局局长等相应官员撤职记过,可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几个,据我所知,就季兴业一人,真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季兴业处以无期徒刑,看似大快人心,实则不然,一个企业的成长极为不易,不能一棒子打死,那么企业家呢,就因为为了平息事端,胡乱一棒子将其打死了?事情好像不能这么干。当初恒星食品事发后,许多人的想法就是将恒星食品破产,企业化整为零,为同行收购,再将季兴业处以无期徒刑,就可以一了百了,政府就可以摘得干干净净。但真能这么干吗,不能,死难者的家属怎么办,患者的后续治疗怎么办,政府的公信力何在?省委高瞻远瞩,对此建议根本就不予考虑,只能像现在这样费尽周折,步履艰难,该赔偿得赔偿,该挨的板砖得挨。作为一级政府,事情已经出了,不应该老想着推诿断后,而是应该续后,为受苦受难者解决后顾之忧。季兴业虽然有罪,但这段时间积极配合,为恒星食品的善后,献计献策,诚心检讨错误,真心醒悟,能将人家就此乱棒打死吗,自然也是不能,得秉公办理,依法办理,不能因为有民怨就罪加一等,从重从快。
杨志远问法院院长:“季兴业自己是什么态度?”
院长说:“态度诚恳,除了恳请信赖恒星食品的顾客原谅,对受难者鞠躬谢罪,自己一言不发,任由律师申辩,感觉怎么判都无所谓。”
杨志远心想季兴业这是干嘛,听之任之?还是意志消沉?不应该。
会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最终采信了律师的申辩,以玩忽职守罪对季兴业予以判决。
一审判决宣布后,季兴业接受事实,没有提出上诉,元旦前,季兴业的判决正式生效,按说,判决生效后,季兴业就不宜于再羁押在看守所里,该转往异地某山区监狱服刑,也许是考虑节省成本,季兴业并没有立即转监,而是在看守所又呆了一周时间,至元旦前,人数得以凑齐,季兴业原以为可以在会通过完元旦,现在看来已是不可能了。真是人算不如天算。
临行的前一天,季兴业坐在炕上正百无聊赖。管教过来通知,有人前来探监,季兴业有些奇怪,此时早就过了探监时间,这个时候谁会来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