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 军功分配
五千异族骑兵两人带马,全部化成战场上的尸体。
即便是还有些出气的,也被守在营寨的三千士卒给补刀了。
至于俘虏...
不好意思,要收的俘虏也是有些价值的,这些人的唯一的价值,就是他们的首级。
不过这些骑兵不是个人独杀的战绩,因此不能作为个人的战绩。
但这对众人来说,也算是战功,只不过不是按照人头来算的,而是另外一种算法。
军功,原本就是激励士兵冒生命危险参加战斗的奖励。
主要有实际利益,也就是提升社会等级、获得物质利益等方面;以及精神刺激,也就是得到社会的高度评价、荣誉感等方面。
法家著作《商君书》将此发挥得淋漓尽致。
《商君书》鼓吹“壹教”,要求国家将所有的利益授予与舆论评价都集中到战争上:“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死者不悔,生者务劝”、起居、饮食等日常生活的歌谣都要和战争有关,实现“民闻战而相贺”,甚至要做到“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
春秋战国时代原来束缚社会成员的身份等级限制被打破,奴隶、平民都可以通过战场上的战功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这对于参战的平民士兵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激励机制。
比如公元前493年,晋国权臣赵鞅率领自己的私家军队在朝歌和齐军作战,在战前动员中,赵鞅宣布如果打了胜仗,上大夫可以获得一个县的赋税收入,下大夫可以获得一个郡(当时郡指边境地区的据点,小于县)的赋税收入,士可以获得土地,平民以及工商业者可以做官,奴隶可以获得自由。
结果大获全胜。
将这一政策发挥到极致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
这次变法把秦国的20等爵位改造为彻底的军功爵位制,无论什么身份的人,只要有战功,在战场上斩得一个对方甲士的首级,就可以提升一级爵位。
而国家规定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利益全都按照爵位来授予。
爵位由低到高分为20等:
与过去“士”相当的爵位分为4等,分别为“公士”、“上造”、“簪袅”、“不更”。
与过去“大夫”相当的爵位分为5等,分别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
与过去“卿”相当的爵位分为9等,分别是“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
与过去诸侯相当的爵位分为2等,分别是“关内侯”、“彻侯”。
每晋升一级爵位,就由国家赐予耕地100亩、宅地9亩,并由国家分配给一名“庶子”,平时为主人耕种土地,战时随主人出征提供勤务。
五大夫以上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税邑”(划定某些地方入户上缴的赋税归其享用),彻侯和关内侯还可以得到封地,获得封地的赋税收入,但一般不得直接在封地进行统治。
每一爵位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特权,比如“不更”可以免除一般百姓必须承担的劳役,“公乘”具有出行时乘坐政府车辆的特权等等。
平时衣、食、住、行,生、婚、丧、祭等各方面享用标准都按照爵位严格划分。
有爵位者还可以出任一定级别的官职,比如第五级“大夫”以上就可以担任各级军官。
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可以用“贬爵”来代替刑罚。
而爵位也可以用来为自己的亲属免除官府奴隶的身份,用一级爵位可以赎取一个沦为奴隶的亲属的自由。
秦国的《军爵律》对于战功的计算与赏赐做了详尽的规定。
比如规定士兵在战场上斩得敌军普通士兵的首级,就可以免除全家的徭役和赋税。100人以下的作战编制单位如果能够斩敌33个首级,就计为“满功”,带队军官可以晋爵一级。
大兵团在攻城战役中斩首8000级以上、在野战中斩首2000级以上,也计为“满功”,各级军官都晋爵一级,其中战功卓著者可以晋爵三级。
从战国后期秦军几乎所向无敌的情况来看,这套激励机制还是相当有效的。
到了秦末战争期间,各方基本都采用这套制度。
刘邦的汉军在战争期间大量授予军功爵位,但是对这些有爵位者的社会评价和实际待遇已大大打了折扣,以至于刘邦在战争结束后特意要发布文告,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有爵位的退伍官兵。
而他的儿子汉文帝刘恒接受文臣贾谊建议,允许百姓出粮买爵位来增加政府收入。
后来的很多皇帝更进一步,经常为了某项政治目的而宣布“赐天下民爵一级”,甚至赐民爵二级、三级,人人有爵位也就等于是人人无爵位,爵位不再是什么激励的因素。
以后各代不再有类似的普遍性的爵位制度。
汉武帝为了推进对匈奴的战争,另行设计一套17级“武功爵”,名义上是奖赏作战勇敢的将士,但实际上却和原来的爵位一样可以卖钱。
从低到高有“造士”、“闲舆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千夫”、“乐卿”、“执戎”、“左庶长”、“军卫”等名目。
秦汉以后由于社会所看重的是职官,再赏赐爵位没有激励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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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还有些出气的,也被守在营寨的三千士卒给补刀了。
至于俘虏...
不好意思,要收的俘虏也是有些价值的,这些人的唯一的价值,就是他们的首级。
不过这些骑兵不是个人独杀的战绩,因此不能作为个人的战绩。
但这对众人来说,也算是战功,只不过不是按照人头来算的,而是另外一种算法。
军功,原本就是激励士兵冒生命危险参加战斗的奖励。
主要有实际利益,也就是提升社会等级、获得物质利益等方面;以及精神刺激,也就是得到社会的高度评价、荣誉感等方面。
法家著作《商君书》将此发挥得淋漓尽致。
《商君书》鼓吹“壹教”,要求国家将所有的利益授予与舆论评价都集中到战争上:“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死者不悔,生者务劝”、起居、饮食等日常生活的歌谣都要和战争有关,实现“民闻战而相贺”,甚至要做到“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
春秋战国时代原来束缚社会成员的身份等级限制被打破,奴隶、平民都可以通过战场上的战功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这对于参战的平民士兵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激励机制。
比如公元前493年,晋国权臣赵鞅率领自己的私家军队在朝歌和齐军作战,在战前动员中,赵鞅宣布如果打了胜仗,上大夫可以获得一个县的赋税收入,下大夫可以获得一个郡(当时郡指边境地区的据点,小于县)的赋税收入,士可以获得土地,平民以及工商业者可以做官,奴隶可以获得自由。
结果大获全胜。
将这一政策发挥到极致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
这次变法把秦国的20等爵位改造为彻底的军功爵位制,无论什么身份的人,只要有战功,在战场上斩得一个对方甲士的首级,就可以提升一级爵位。
而国家规定的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利益全都按照爵位来授予。
爵位由低到高分为20等:
与过去“士”相当的爵位分为4等,分别为“公士”、“上造”、“簪袅”、“不更”。
与过去“大夫”相当的爵位分为5等,分别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
与过去“卿”相当的爵位分为9等,分别是“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
与过去诸侯相当的爵位分为2等,分别是“关内侯”、“彻侯”。
每晋升一级爵位,就由国家赐予耕地100亩、宅地9亩,并由国家分配给一名“庶子”,平时为主人耕种土地,战时随主人出征提供勤务。
五大夫以上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税邑”(划定某些地方入户上缴的赋税归其享用),彻侯和关内侯还可以得到封地,获得封地的赋税收入,但一般不得直接在封地进行统治。
每一爵位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特权,比如“不更”可以免除一般百姓必须承担的劳役,“公乘”具有出行时乘坐政府车辆的特权等等。
平时衣、食、住、行,生、婚、丧、祭等各方面享用标准都按照爵位严格划分。
有爵位者还可以出任一定级别的官职,比如第五级“大夫”以上就可以担任各级军官。
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可以用“贬爵”来代替刑罚。
而爵位也可以用来为自己的亲属免除官府奴隶的身份,用一级爵位可以赎取一个沦为奴隶的亲属的自由。
秦国的《军爵律》对于战功的计算与赏赐做了详尽的规定。
比如规定士兵在战场上斩得敌军普通士兵的首级,就可以免除全家的徭役和赋税。100人以下的作战编制单位如果能够斩敌33个首级,就计为“满功”,带队军官可以晋爵一级。
大兵团在攻城战役中斩首8000级以上、在野战中斩首2000级以上,也计为“满功”,各级军官都晋爵一级,其中战功卓著者可以晋爵三级。
从战国后期秦军几乎所向无敌的情况来看,这套激励机制还是相当有效的。
到了秦末战争期间,各方基本都采用这套制度。
刘邦的汉军在战争期间大量授予军功爵位,但是对这些有爵位者的社会评价和实际待遇已大大打了折扣,以至于刘邦在战争结束后特意要发布文告,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有爵位的退伍官兵。
而他的儿子汉文帝刘恒接受文臣贾谊建议,允许百姓出粮买爵位来增加政府收入。
后来的很多皇帝更进一步,经常为了某项政治目的而宣布“赐天下民爵一级”,甚至赐民爵二级、三级,人人有爵位也就等于是人人无爵位,爵位不再是什么激励的因素。
以后各代不再有类似的普遍性的爵位制度。
汉武帝为了推进对匈奴的战争,另行设计一套17级“武功爵”,名义上是奖赏作战勇敢的将士,但实际上却和原来的爵位一样可以卖钱。
从低到高有“造士”、“闲舆士”、“良士”、“元戎士”、“官首”、“秉铎”、“千夫”、“乐卿”、“执戎”、“左庶长”、“军卫”等名目。
秦汉以后由于社会所看重的是职官,再赏赐爵位没有激励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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